发送《录用通知书》后反悔“被失业”的劳动者咋维权?
劳动者在接到新公司的录用通知后,向老东家提交了辞职报告,但当其到新公司报到时,却被告知不予录用,从而被迫失业。那么,新公司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?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基本案情
张某原是甲公司的财务,因待遇问题想另谋高就。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,在网上投递了工作简历,后乙公司与张某联系,双方协商确定张某可在乙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位。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送了《录用通知书》,内容包含入职岗位、薪酬待遇、报到时间等。同时,要求张某在报到时需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等材料,并具明:“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,并由公司确认后,正式生效。”
张某回复邮件“收到”后,于第二日向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但当张某前往乙公司报到时,乙公司却突然反悔,表示不予录用。“被失业”的张某认为乙公司有违诚信,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乙公司则表示,录用通知未经张某签字故尚未生效,且该通知只是要约邀请,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随后,张某将其诉至法院。
法院裁决
法院经审理认为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,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,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,其所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,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。作为用人单位,乙公司应该在对求职者的相应资质、岗位匹配度等进行全面考察后,谨慎做出录用决定;一旦发出录用通知,就应当重承诺、守约定,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录用,应及时撤回录用通知,避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尽可能减少损失。
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发出的《录用通知书》,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,张某有理由相信乙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,并因此从甲公司辞职。现乙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,有违诚信,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。
综上,法院结合张某此前收入水平、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,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,判决乙公司赔偿张某2万元。
权益提醒
针对张某的案例,律师提醒,劳动者在辞职跳槽前,应与新公司就录用意向、就职时间、工资待遇等情况进行确认,增强证据保存的意识,对于录取通知书、磋商记录等证据注意留存。同时,如劳动者需主张赔偿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(如交通费等),应留存好实际支出的票据;如劳动者主张机会成本损失的,则应当提供其他用人单位发来的入职通知书等证据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■记者李华